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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办法
[发布方:宜良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3-07-27 11:04:13]

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办法

2022713日宜良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为宜良县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及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城环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工作报告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县人民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一)县人民政府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二)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审议专项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审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

(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情况

(四)影响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及治理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开展情况

(五)大气、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区域限批情况

(六)环境风险状况

(七)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情况

(八)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及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生态环境准人清单管控情况

(九)人大督办工作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十)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对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个工作日内送县人大城环委县人大城环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全面掌握上年度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计划对县人民政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执法检查组并制定检查方案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邀请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依据检查的情况撰写专题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专题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县人民政府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报告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询问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情况有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开展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有严重违法行为需提出撤职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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